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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亮点从看quot病quot到看quot人quot-【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6 08:12:43 阅读: 来源:袖毯厂家

从看“病”到看“人”――

聚焦《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亮点

2017年7月12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用直升飞机空中转送凤凰县人民医院一位76岁的重症患者,汽车需耗时6小时路程,直升飞机90分钟即可转送,让分级诊疗插上空中救援翅膀,为危急重症患者打通黄金救援通道。曹璇绚 摄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佘丽莎 赵鸿

人吃五谷杂粮,焉能不病?病而就医,矛盾始矣。

一直以来,医疗纠纷是医疗之病、医疗之痛。处理医疗纠纷是世界性难题。

10月1日,备受关注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正式实施。这部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务院公布的卫生健康领域的重要行政法规,能否成为破解医疗纠纷的利器?连日来,湖南日报记者深入走访了医院、法院、律师、人民调解员等相关当事方,对新条例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关口前移,以患者为中心,实现了从看“病”到看“人”的转变

“新条例开宗明义地把‘预防’置于‘处理’之前,体现了关口前移、以防为先的理念之变。”

新条例起草参与者、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宇君说,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则这么表述: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医疗纠纷亦然,以防为先、以防为主,才能树立危机意识,防患于未然。旧条例处理纠纷的理念是事后的、被动的,新条例彰显的理念则是事前的、主动的。事前防范,就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事后处理,付出的成本会更加高昂。

“新条例明确规定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这句话非常有含金量,体现了观念更新、理念之变、思维之变。换句话说,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实现了从看‘病’到看‘人’的转变。”周宇君说。

为什么这么说?周宇君谈到,行医不是一种交易,而是一种使命。医学不只是人类科学技术的产物,更重要的是人类情感的产物。古人说,医者仁术、妙手仁心、大医精诚;现代人说,救死扶伤,发扬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道出了医学的核心价值首先是人文关怀。一直以来,医患矛盾纠缠不清,医疗纠纷如影随形,其重要根源在于医学核心价值的迷失。不管在医师眼中,还是患者心里,都走进了一个见“病”不见“人”的怪圈。现代医学发展突飞猛进、医疗技术明显提高、人的寿命不断延长,更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很多人误认为医学无所不能,可以让人“起死回生”。因之,医疗科学技术被推上神坛。医方陷入技术崇拜,不遗余力地追求好设备、好药物,却忽视了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忘记了医疗起源于人类的同情心,因为有了爱才有了医疗、医院和医学。在见“病”不见“人”的错误理念下,患方被异化为损坏了的机器,而其作为“人”的心理焦虑、担忧、对疾病及治疗了解的需求等往往被忽视,因而逐渐形成对医方的怀疑、抱怨。可见,基于技术崇拜的医患关系不堪一击。医患双方在技术崇拜与互不信任困境中化“友”为“敌”,这是见“病”不见“人”错误理念结出的必然恶果。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周宇君说,新条例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找回了体现医学核心价值的“初心”,起到了正本清源的导向作用,必将为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医患矛盾的及时化解带来积极的正向影响。

亮点二:法律界定明确、具体,在一些关键环节排除了纠纷发生的隐患

现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提及了医师义务及患者权利,但大多为概括性表述,概念模糊。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均无法清晰知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导致纠纷发生后各执一词,增加了医患纠纷解决的复杂性。尤其是在“医闹”中,医患双方责任和权利无法厘清,均无法依法理性维权,最后倒退到以最原始的暴力手段来解决争议。

“较之于旧条例,新条例对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界定非常明确、具体,扫除了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互相推诿的隐患。”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廖梦菲说。

开福区辖区内有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63医院、长沙市第一医院等多家大中型医院,开福区法院每年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数十起。多年的办案经验,使民一庭员额法官李益芳、房淼淼对新条例中有关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法律界定的规定“嗅觉”尤其灵敏。

房淼淼说,就拿新条例第26条来说,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她认为,清晰界定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将对减少医疗纠纷收立竿见影之效。

房淼淼介绍,诉讼活动中,尸检结果是判断医方诊疗责任的关键证据。以往,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家属习惯性的做法是很快将遗体火化。火化之后,家属对死因存疑,又要求做尸检。而遗体火化了,尸检无法进行了,这时纠纷便出现了。患者家属怨医院没有及时进行尸检,医方则怪患者家属没有提出尸检要求。医患双方互相推诿、指责,如一团麻,剪不断、理还乱。现在,新条例对尸检时间作出了刚性规定,排除了推诿扯皮的隐患。

“新条例很多条款厘清了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日后对簿公堂,有利于法官居中裁判”。李益芳就第15条举例说,这条对病历记录的及时填写作出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而在过去,对于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规定比较模糊,仅要求“及时”填写。所谓“及时”,到底是多长时间?语焉不详。一旦耽搁久了,患者及其家属对医方事后“补记”的病历,难免产生合理怀疑,这就埋下了不信任的种子。新条例规定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将从很大程度上防范此类纠纷发生。

亮点三:将医疗纠纷处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有利于多点发力、形成合力

医疗纠纷看似医患两家的事,实则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兵毕业于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有着16年的从医经验和10年专事医疗纠纷经验。他认为,“新条例将医疗纠纷处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有利于多点发力、形成合力。”

新条例首次明确媒体应客观理性报道医疗纠纷。

赵志兵说,近几年,由于部分媒体主观片面、有失公正的报道,加深了患者对医方的误解和不信任,导致医患矛盾加剧。有鉴于此,新条例专门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此举意在让媒体成为医患矛盾的中间桥梁,建立起彼此的信任,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出指引。

新条例鼓励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强调人员的专业性和调解的“柔性”。

长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顾问、业务主管李亦三今年70岁,7年来他主导和参与医疗纠纷调解408起。他说,医疗调解委员会虽然早已有之,但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往往很难同时说服患方和医方。因此,新条例详细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并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收取费用;要求建立专家库,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鉴定。同时,新条例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这些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作用,有利于节约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资源,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

李亦三谈到,交通事故好比将花瓶打碎,而医疗事故好比别人送来一个破碎的花瓶让你修复。你未能修复或完全修复,就有可能产生矛盾。这就是医患纠纷的特殊性。一个合格的调解员,应做到4点,一是有较为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素养。二是敬业,要不厌其烦,永不言弃。三是要有胸怀,经得起患者家属的责难,要多考虑患方感受,包容体谅他们。四是尽最大可能进行“柔性”调解,化解矛盾而不把矛盾上交。

湘雅医院医务部副主任丁宗烽介绍,该院年均接诊量约280万人次,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80%左右通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解决,真正进入诉讼程序对簿公堂的只有大约20%。“较之于诉讼取证难、周期长、纷争大、对抗强等缺点,调解具有周期短、成本低、效果好的特点,因此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渠道”。

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安全办主任卓耀认为,新条例强调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对进一步提高调解质量和效果,尽最大可能消弭矛盾,将起到积极作用。他认为医疗安全、医师安全、患者安全,三者是有机统一的,期待新条例多点发力。

湘雅医院“术前特约谈话”防范在先

10046例高风险病例实现“零纠纷”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佘丽莎

医患纠纷导致不少患者家属与医院矛盾升级,出现激烈对抗,少部分患者家属围堵医院大门,破坏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影响很坏。

为将医疗纠纷防患于未然,从2012年开始,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针对大手术、新技术、新方法及特殊药物治疗等高风险病例,由熟悉患者病情、主治医师级别以上的临床专家参与进行术前特约谈话告知,邀请医务部工作人员和律师全程参与,并邀请所有能到场的患者家属参与。整个谈话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开展高风险病例术前特约谈话告知时,首先由律师核实谈话医师的级别和患者家属的身份,医务部审核该高风险病例的住院病历,严格把控患者的术前讨论、手术指征、手术方案等手术安全相关情况,律师告知患者家属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循的义务,然后由医师和患者家属进行充分沟通,谈话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法律上要求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医院就有告知的义务。开展高风险病例术前特约谈话告知时,如果患者处于昏迷状态或者病人参与谈话不利于手术的,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院方就只和家属谈。”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务部副主任丁宗烽介绍,医务部门审核保证了核心制度的严格落实,而律师作为第三方现场见证,从法律上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医务人员压力,缓和了医患矛盾。正是因为有了高风险病例术前特约谈话告知,才使患者及其家属打消了疑虑,转而对医务人员给予充分信任。

自2012年到目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有完整记录的高风险病例术前特约谈话已累计开展了10046例,医院和所有参与谈话的病例沟通良好,未发生一起医疗纠纷。

■采访手记

信任比黄金更重要

何淼玲

办好一件事,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对于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信任比黄金更重要。

这是连日来记者在采访中形成的深切感受。

从很大程度上说,医疗纠纷、医患矛盾的产生过程,就是患方对医方从信任到不信任的过程。

不信任从何而来?

首先是医患双方沟通不畅。有数据显示,因医患沟通不足为主要原因的医疗纠纷占64%以上。我国80%的医疗资源在城市,其中80%又集中在大医院,造成大量患者涌向城市的大医院,大医院人满为患,门诊、住院床位极度紧张,医师与患者的沟通时间几乎被诊疗时间挤压。就过医的人,可能有这样的体验――排队几天挂到一个门诊号,医师不到3分钟就看完病打发走人;等待多日得到一个住院床位,见到主任医师的时间只有几分钟,来不及陈述病情、心理感受与医疗疑惑,主任医师又巡查别的病房去了。在这种就医情境下,患者的焦虑、怀疑逐渐积累,随时会因一个小的不满引爆。因此,医方不能眼中只有“病”没有“人”,要对患方多一些人文关怀。

其次是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医学是非常专业的领域。大多数患方医疗知识缺乏,病情如何?将采取什么治疗方案?治疗效果会怎样?他们忐忑不安,渴望知情。医方应事先及时与患方充分沟通,最大限度消除他们疑惑,使他们心中大致有数。同时,医方应尽可能细化患方权利的内容,包括知情权、隐私权、人格尊严、选择权、病例资料复印权等,予以充分尊重。只有打破信息不对称壁垒,误解才能冰消雪融,信任的种子才能生根发芽。

信任基于理解,理解基于沟通,沟通基于真诚。信任从来不是一厢情愿的,而是相互的、双向的、同频共振的。医方要相信自己的病人,患方也要给予医方以充分理解和信任。记者在湘雅医院采访了解到,该院最忙碌的时候,一天做了276台手术,48个手术台通宵达旦运转不停。可见,医生为了治病救人,非常辛苦,理应得到理解、尊重。

墙,推倒了就能变成桥。这就是沟通的力量、信任的力量。只有建立了坚实的医患互信,医方和患方才能“修我戈矛,与子同袍”,组成同盟军并肩作战,向疾病这个共同的敌人发起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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