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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不合格致药厂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2-07-06 09:34:40 阅读: 来源:袖毯厂家
原材料不合格致药厂被处罚

原材料不合格致药厂被处罚

制药公司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原料生产药品,被行政管理部门定性为生产销售劣药、假药,被处以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制药公司认为是原材料供应商提供不合格原料导致自己被行政处罚。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依法应就提供缺陷原材料承担原告遭受行政处罚的损失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5万余元。

芜湖绿叶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制药)是一家药品生产制造企业,生产销售元之通牌银杏叶胶囊,该药品所需原料银杏叶提取物均为外购。徐州技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源制药)系银杏叶提取物的供应厂家。2014年1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质量保证协议(原辅料)》,协议约定技源制药提供的银杏叶提取物必须保证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所载要求作为质量标准组织生产,提取物必须为纯天然提取物;约定假如原料因质量问题造成绿叶制药损失的,均由技源制药负责。

2015年5月22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在对技源药业生产的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工艺流程中,存在改变提取工艺情况等行为,并同时发现了生产工艺中存在的问题。技源制药于2015年5月28日向绿叶制药发函,要求召回其供应的所有批次银杏叶提取物。

2016年1月29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绿叶制药生产银杏叶胶囊药品为不合格产品,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绿叶制药缴纳了全部罚没款。

绿叶制药认为技源制药作为产品的生产者,明知其产品存在缺陷而仍然向其供应,是导致其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本原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绿叶制药诉至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技源制药赔偿因其供应的产品缺陷,导致绿叶药业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以行政处罚造成的罚没款经济损失合计33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技源制药提供的银杏叶提取物根据国家标准要求以及补充检验方法,检测出相关质量不符合要求,依法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其产品被定性为假药或劣药。绿叶制药受到的行政处罚系被告技源制药供应部分的产品存在缺陷问题所致,故被告依法应就所提供的银杏叶提取物的缺陷问题承担原告遭受行政处罚的损失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徐州技源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芜湖绿叶制药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335万余元。

技源制药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中院提起上诉。

芜湖中院审理认为,技源制药的制作工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记载的工艺不符。技源制药供应给绿叶制药相应批次的银杏叶提取物作为原料生产的银杏叶胶囊也被食药监管部门抽检结果认定为劣药和假药所证实。一审法院判决技源制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办案法官万洪说,食品、药品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历来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关注的重点。原告作为成品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了被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因而导致其产品不合格并遭到行政机关的严厉处罚,对于这样的处罚结果原告主观上并无过错,完全是被告的缺陷原材料导致。从一定意义上说,原告也是缺陷产品的直接受害者。该案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真正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说明不论是生产消费者直接使用的成品的生产者,还是生产消费者不直接使用的原材料企业,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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