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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07 13:54:02 阅读: 来源:袖毯厂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甘政发〔2012〕116号)精神,积极推动全民创业行动,鼓励、引导和支持全民创业,结合兰州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扶持政策

(一)城镇未就业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带动就业政策。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及时为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未就业人员自主创业、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均可按《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9〕27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人事和社会保险代理服务,代理期间,可参加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代理年限可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创业人员,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业人员在非户籍地创业的,由创业地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服务。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扶持政策。对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初始创业的人员,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县区人民政府可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区政府按标准全额拨付创业人员,市财政于年底根据各县区财力情况按照实际发放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型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自主创业市场准入有关政策。1.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核准。2.放宽自主创业人员工商注册条件。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术语。允许自主创业人员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归国留学人员在兰州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或护照直接注册登记,并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3.降低创办企业注册资金“门槛”。对初始创业的各类人才创办的非公企业和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员、返乡农民工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登记,货币出资额可以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农村劳动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土地、林权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但作价出资比例不能超过认缴出资额的70%。4.简化创办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手续。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村劳动者创业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5.减免对创业人员的行政性收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免收部分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3年内由当地财政按照企业实缴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50%的补贴。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集贸市场,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任何费用。

(五)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和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如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不到位的,由本级财政代垫贴息资金。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难题。由人社部门、金融机构认定的信用社区推荐的辖区内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原则上取消反担保;由妇联组织推荐的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严格执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有关规定,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其他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初始创业人员申请贷款的,反担保人由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扩大到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所有人员。同时,要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设立规模不等的“政府创业创新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奖励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助、创业典型奖励、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创业人员吸纳就业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9〕27号)规定,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社区、担保机构等给予适当工作奖励补助。对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可按照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其中1%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1%用于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该项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积极扩大兰州市信贷投放规模的驻兰金融机构,将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长金融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兰政发〔2012〕100号)给予工作奖励。创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经济实体存续期在1年以上,吸纳就业在5人以上,以及创业人员创办的微小企业,吸纳就业在2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由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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