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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8 03:35:17 阅读: 来源:袖毯厂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加大支持全民创业力度,推进创业促进就业,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以创业促进就业,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分为个人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个人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经市、县区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51号)文件规定,取得《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小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由指定的担保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提供担保或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由经办银行发放的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也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以及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

第四条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回乡创业带头人和农村妇女持户籍证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规定范围内的小企业贷款。

第五条 个人贷款申请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个人贷款申请人和反担保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及企业法人代表(包括股东)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不良记录的,经办银行不得对其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 个人和企业申请贷款必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贷款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后跟踪工作,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担保机构、担保基金

第七条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成立县、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担保基金,专门从事各类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

第八条 建立以县区为主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以借款形式对各县、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补充。担保基金存入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经办银行,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第四章 经办银行

第九条 县区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各县区自行确定,报市就业局备案,县区担保机构可根据业务需求引入银行贷款竞争机制,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一条 各经办银行负责本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经办银行,应积极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5倍。

第五章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 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乡镇街道复核、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每笔贷款从申请至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8个工作日内(不含借款申请人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人到户籍、居住所在地或经营地社区领取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资料:1.个人贷款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反担保相应的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区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应认真调查,对申请人基本情况了解真实、准确后予以推荐。并配合银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项目调查、贷款发放、后续跟踪服务以及贷款回收等工作。社区从接到申请到完成调查的时间为4个工作日。

(三)乡镇街道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存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加盖公章后推荐县区贷款担保机构。乡镇街道从接到申请到完成调查的时间为2个工作日。

(四)县区担保机构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和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办理委托保证和反担保手续后向经办银行推荐,属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印章。担保机构调查核实时间为6个工作日。

(五)经办银行实地审查贷款项目,查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符合条件的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相关文件上作相应记载,注明贷款日期、金额。各经办银行的营业网点要设立小额贷款专柜,并明确专人负责。本阶段办理时间为6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城乡妇女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员中,有多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总贷款规模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实际申请人数、贷款需求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六章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十五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比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和有关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企业贷款申请、相关资质文书和财务报告向注册地县区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机构审查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办理委托保证和反担保手续后推荐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实地审查贷款项目,核查借款企业以及企业法人代表(包括股东)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情况,符合贷款条件的发放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审批时限各为10个工作日(不含借款申请企业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

第十七条 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到注册地县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领取小额担保贷款企业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资料:1.担保贷款申请;2.单位概况、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还款计划;3.企业营业执照;4.税务登记证;5.银行开户账号、贷款卡;6.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7.企业章程;8.股东会和董事会关于借款事项的决议;9.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10.法人简历及其配偶身份证;11.财务负责人简历;1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13.劳动合同书;14.单位职工花名册和安置失业人员花名册;15.按照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的原则,写出的集体书面申请并签字盖章;16.安置失业人员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17.企业验资报告;18.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19.贷款当月财务报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20.反担保物权属证明。

第十八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贷款额度由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按申请实际贷款需求,在200万以内合理确定。

第七章 财政贴息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二十条 规定期限内的个人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微利项目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贷款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先予垫付,微利项目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的文件规定执行;规定期限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中央财政贴息25%,县、区财政贴息25%,上浮利率的利息由企业负担。

第八章 贷款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 由于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在贷款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各部门之间应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一)街道、社区应承担的主要责任:1.积极宣传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正确引导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2.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对象进行认定;检查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及是否具有较为固定的经营场所;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进行推荐;3.建立贷款推荐台账,对贷款推荐、发放成功的申请人情况予以登记,做到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情况的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4.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二)县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应承担的主要责任:1.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认定;2.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真实、有效进行鉴证;3.对贷款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规定的微利项目性质进行审查把关;4.对贷款申请人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与经办银行组织联合审查;5.落实反担保,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6.在贷款期间,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活动跟踪管理;7.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三)经办银行应承担的主要责任:1.从尽力维护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安全角度出发,对贷款申请人、贷款项目进行最终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2.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对发放贷款时间、计结息方式、还贷方式、结算办法等贷款业务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3.安排足额资金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及时填报贴息资料和相关报表;4.在贷款期间,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活动和贷款使用方向进行监督检查;5.积极催收到期和逾期贷款。

(四)市人社和市财政部门承担的主要责任:1.帮助、督促县区担保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2.协调落实担保基金;3.监督检查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使用。

第九章 贷款风险防控和逾期贷款清收

第二十二条 担保贷款余额接近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达到5倍时,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可暂停办理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担保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对不良率的监测分别以县区、街道、社区为单位,当单位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停止受理该单位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直至相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将该单位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4%时,担保机构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到期贷款总额之比)。此比率降低到2%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县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积极协助。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要加强逾期贷款清收,建立联合催收制度,按照推荐顺序,逐级催收。银行、担保机构应会同街道、社区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银行和担保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归还到担保基金。

第二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后,履行代偿责任,并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指定账户。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担保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向同级人社局、财政局报批;经批准后,2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 对恶意逃贷和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经办银行应将其不良记录输入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不得对其发放新的贷款,相关部门应取消其已享受的国家其他相关政策优惠。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会、妇联、共青团应向其工作对象宣传有关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兰州市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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